当前位置: 首 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2024年单独招生章程

时间:2024-02-02 16:27:484  作者:  点击: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 号)和《关于做好2024年黑龙江省高职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通知》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单独招生工作公平、公正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院名称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910)。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公办全日制高职院校,是经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优质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A档专业群立项建设单位黑龙江省首批大学生就业工作示范校

第二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

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三年。

行政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双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招生考试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领导为成员,主要负责单独招生各项工作的统筹管理。凡属考试、录取中的重大问题,均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是学院具体负责单独招生工作考试录取的职能部门,在学院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开展单独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第五条 招生专业和计划

学院严格按照上级批复备案的专业进行招生,2024年单独招生专业46个,招生计划总数1400人,最终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批准发布为准。

2024年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

单独招生专业

序号

专业名称

学制

学费(元/年)

1

关务与外贸服务

三年

6000

2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三年

6000

3

旅游管理

三年

6000

4

现代物流管理

三年

6000

5

现代农业经济管理

三年

6000

6

市场营销

三年

6000

7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三年

6000

8

工程造价

三年

6000

9

大数据与会计

三年

6000

10

金融服务与管理

三年

6000

11

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

三年

6000

12

软件技术

三年

6000

13

计算机应用技术

三年

6000

14

计算机网络技术

三年

6000

15

物联网应用技术

三年

6000

16

大数据技术

三年

6000

17

动漫制作技术

三年

6000

18

建筑室内设计

三年

6000

19

电子商务

三年

6000

20

跨境电子商务

三年

6000

21

新闻采编与制作

三年

6000

22

广告艺术设计

三年

6000

23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三年

6000

24

药品经营与管理

三年

6000

25

生物制药技术

三年

6000

26

药品生产技术

三年

6000

27

中药制药

三年

6000

28

健康管理

三年

6000

29

食品智能加工技术

三年

6000

30

食品检验检测技术

三年

6000

31

数控技术

三年

6000

32

机电一体化技术

三年

6000

33

工业机器人技术

三年

6000

34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三年

6000

35

新能源汽车技术

三年

6000

36

现代农业装备应用技术

三年

6000

37

畜牧兽医

三年

6000

38

动物医学

三年

6000

39

宠物养护与驯导

三年

6000

40

宠物医疗技术

三年

6000

41

作物生产与经营管理

三年

6000

42

种子生产与经营

三年

6000

43

绿色食品生产技术

三年

6000

44

园艺技术

三年

6000

45

水利工程

三年

6000

46

风景园林设计

三年

6000

第六条 报名条件

凡符合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已经参加我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含补报名),且通过现场资格审查及确认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我院2024年单独招生考试。

第七条 报名方式

报名分为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网上缴费、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

1.报名网址

考生登陆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www.lzk.hl.cn)报名。

2.现场资格审查及信息确认

考生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网上缴费结束后应携带相关材料按县(市、区)招考办规定的时间及地点进行确认。

3.院校志愿填报

1)填报时间

第一阶段:2024 年 2 月 27  日 9:00 开始,2024 年 3 月 1日 15:00 截止

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 2024 年 3

21  日前向有剩余计划的高职院校进行报名。

2)填报方法

考生登录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https://www.lzk.hl.cn),进入“网报中心”,选择“黑龙江省2024年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志愿填报入口”进行志愿填报(建议考生使用360极速浏览器)。

3)填报要求

每名考生可填报1所院校志愿和6个专业志愿,并填选“是否服从院校内专业调剂”。

第八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单独招生组织及宣传工作。

第九条 资格审查测试

1.考生资格审查时间

2024年3月8日,考生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现场进行考生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地点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图书馆

3.测试时间

第一阶段测试时间:2024年3月9;第二阶段测试时间:2024年3月23日。

4.测试地点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主楼

5.测试形式及内容

单独招生考试由文化素质综合考核和专业综合素质测试两部分组成,总分为400分。

1文化素质综合考核

满分为200分,考试方式为笔试,重点考核高中综合知识,分值构成为语文基础100分、人文修养50分、外语50分。

2专业综合素质测试

满分为200分,考试方式为面试,重点考核考生的政治素养、职业倾向和专业潜在素质。

专业潜在素质测试时,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专业重点考察考生的基本形象与才艺(声乐、器乐、舞蹈、美术、书法、手工、主持、朗诵、讲故事、剪纸等才艺任选其一,除钢琴外自备道具);其它专业考核与专业相关的潜在素质。

3体育、艺术特长类考生测试方法

有体育、艺术特长的考生,在参加文化素质综合考核和专业综合素质测试的同时,可进行特长展示(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田径;声乐、器乐、舞蹈、美术、书法)。

特长测试项总分200分,此类考生文化素质按40%、特长测试按60%计入总成绩。

特长考生如有国家、省、市级大赛或者等级考试证书(原件和1份复印件)可带到学校,供评委参考。

6.普通考生与特长考生在录取时按总分排名的先后顺序进行录取。

7.特长考生和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专业考生考前需填写《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2023年单招体育艺术特长生加试申请表》(考试前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第十条 录取原则

1.根据考生总成绩,确定拟录取考生。

2.投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清”方式进行专业投档

3.符合要求的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同一专业志愿内按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分配专业,无法满足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4.同分末端考生,总分相同时,按笔试、专业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顺序高者优先录取,录满为止。

第十一条 测试结果公布及预录取查询

第一阶段:2024年3月9日,314日前在学院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布考生测试成绩和预录取结果,考生可使用个人身份信息查询。

第二阶段:2024年3月23日至3月27日。如果学院有剩余招生计划将在3月23日(周六)组织第二阶段测试,3月27日前在学院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布参加学院第二阶段招生考试的考生测试成绩考生可使用个人身份信息查询。

注: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考生,可登陆学院官网(www.hnyjj.org.cn)进行单招测试第二阶段报名并参加第二阶段测试

第十二条 其他要求

1.按照省教育主管部门招考要求,凡参加高职单招考试的考生,只能被一所高职院校录取。

2.已被我院录取的高职单招考试考生,不参加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3.参加我院高职单招考试被正式录取的考生,须参加各市(地)组织的2024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身体检查,身体检查合格方可正式入学,如不参加体检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 入学资格

对单独招生入学报到的新生进行身份审查,核对新生本人与电子档案照片及身份证照片的一致性。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四条 考试纪律

单独招生工作在学院纪委全程监督下进行,学院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是普通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严格执行教育部和黑招委有关文件精神,确保招考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凡在单独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考生的违规情况将上报省招考院备案,并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邮编:157041

学院网址:www.hnyjj.org.cn

电子邮箱:nyjjzsb@126.com

纪检监察:0453-6402067

咨询电话:0453-6402363   0453-6402419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